(Das Urteil)
§166
判斷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斷是對概念的各環節予以區別,由區別而予以聯繫。在判斷里,概念的各環節被設定為獨立的環節,它們同時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別的環節同一。
〔說明〕通常我們一提到判斷,就首先想到判斷中的兩極端,主詞與謂詞的獨立性,以為主詞是一實物,或獨立的規定,同樣以為謂詞是一普遍的規定,在那主詞之外,好象是在我們腦子裡面似的。於是我們便把主詞與謂詞聯接起來而下一判斷。由於那聯繫字「是」字,卻說出了謂詞屬於那主詞,因而那外在的主觀的聯屬便又被揚棄了,而判斷便被認作對象的自身規定了。——在德文里判斷(Urteil)有較深的字源學意義。判斷表示概念的統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區別或特殊性則是對原始的東西予以分割。這的確足以表示判斷的真義。
抽象的判斷可用這樣的命題表示:「個體的即是普遍的」。
個體與普遍就代表主詞與謂詞最初彼此對立的兩個規定,由於概念的各環節被認作直接的規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個體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題,則屬於對判斷更進一步的規定。)最值得驚異的缺乏觀察力之處,即在許多邏輯書本里並未指出這樣一件事實:即在每一判斷中都說出了這樣的命題:如「個體是普遍」,或者更確切點說:
「主詞是謂詞」(例如,上帝是絕對精神)。無疑地,個體性與普遍性,主詞與謂詞等規定之間也有區別,但並不因此而影響一件極為普遍的事實:即每一判斷都把它們表述成同一的。
那聯繫字「是」字是從概念的本性里產生出來的,因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與它自己同一的本性。個體性和普遍性作為概念的環節,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兩種規定性。前面所討論到的反思的規定性,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也彼此有互相聯繫,但它們的關係只是「有」的關係,不是「是」的關係,這就是說,不是一種明白建立起來的同一性或普遍性。
所以,判斷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為判斷是概念的區別或規定性的表述,但這種區別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釋:判斷常被認為概念的聯結,甚或認為是不同種類的概念的聯結。就其認概念為構成判斷的前題和在判斷中以差別的形式出現而言,這種判斷論當然是對的。不過如果說概念有種類的不同,那就錯了,因為概念,雖說是具體的,但就其為概念而言,本質上仍然是一個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各個環節也不可認作種類的不同。如果說成是把判斷的兩邊加以聯結,也同樣是錯的。因為一說到聯結,就令人誤以為那被聯結的雙方會獨立存在於聯結之外。這種對於判斷的性質的外在的看法,當人們說判斷的產生是由於把一個謂詞加給主詞時,就更明確了。照這種看法,主詞便是外在的獨立自存之物,而謂詞就被認為只是從我們腦子內找出來的東西。
但是主詞與謂詞關係的這種看法,卻與聯繫詞「是」字相矛盾。當我們說,「這朵玫瑰花是紅的」或者說「這幅畫是美的」時,我們這裡所表達的,並不是說我們從外面去把紅加給這朵玫瑰花,把美加給這幅畫,而只是說紅美等是這些對象自身特有的諸規定。形式邏輯對於判斷的通常看法還有一個缺點,按照這種邏輯,判斷一般好象僅只是一個偶然的東西,而從概念到判斷的進展過程也沒有得到證明。但須知,概念本身並不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樣自身固執不動,沒有發展過程,它毋寧是無限的形式,絕對健動,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 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這種由於概念的自身活動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區別為它的各環節,這就是判斷。因此判斷的意義,就必須理解為概念的特殊化。
無疑的,概念已經是潛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內,特殊性還沒有顯著地發揮出來,而是仍然與普遍性有著明顯的統一。例如前面所說(§161附釋),植物的種子誠然業已包含有根、枝、葉等等特殊部分,但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潛在的,直至種子展開其自身時,才得到實現。這種自身的開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斷。這個例子還可用來表明,何以無論概念也好,判斷也好,均不單純是在我們腦子裡找出來的,也不單純是由我們造成的。概念乃是內蘊於事物本身之中的東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於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個對象,即是意識著這對象的概念。當我們進行判斷或評判一個對象時,那並不是根據我們的主觀活動去加給對象以這個謂詞或那個謂詞。而是我們在觀察由對象的概念自身所發揮出來的規定性。
§167
判斷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主觀意義的意識活動和形式,這種活動和形式僅單純出現於自我意識的思維之內。但在邏輯原理里,卻並沒有作出過這種區別。因為按照邏輯原則,判斷是被認為極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個判斷」,這就是說,一切事物都是個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內在本性於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在這種個體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與個體性是區別開了的,但同時又是同一的。
〔說明〕按照對於判斷的單純的主觀解釋,好象是由我附加一個謂詞給一個主詞,但這卻正好與判斷的客觀表述相矛盾:在「玫瑰是紅的」,「黃金是金屬」等判斷里,並不是我首先從外面附加給它們某種東西。——判斷與命題是有區別的;命題對主詞有所規定,而這個規定與主詞並無普遍關係,只不過表述一個特殊狀態,一種個別行動等等類似的東西。譬如,凱撒某年生於羅馬,在高盧地區進行了十年戰爭,渡過了魯比康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題,而非判斷。又如說,「我昨晚睡得很好」,或說,「舉槍!」等話,均可轉變成判斷的形式,也未免空無意義。只有這樣一個命題如「一輛馬車走過去了」,也許可以算作一判斷,但至多也只是一個主觀的判斷,如果我們懷疑那走過去的東西是否馬車,或者我們懷疑究竟是對象在動呢,還是觀察者在動。總之,只有當我們的目的是在對一個尚沒有適當規定的表象加以規定時,才可說是在下判斷。
§168
判斷所表示的觀點是有限的觀點。從判斷的觀點看來,事物都是有限的,因為事物是一個判斷,因為它們的特定存在和它們的普遍本性(它們的肉體和它們的靈魂)雖是聯合在一起的,(否則事物將為無物),但它們的這些環節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說來又是可以分離的。
§169
在「個體是共體」這一抽象的判斷里,主詞是否定地自身聯繫的東西,是直接具體的東西,反之,謂詞則是抽象的、無規定性的、普遍的東西。但這兩個成分卻被一個「是」字聯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謂詞也必然包含有主詞的規定性,因而是特殊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詞與謂詞確立了的同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於主詞、謂詞形式上的差別而言,就是內容。
〔說明〕主詞必先通過謂詞的規定才具有其明確的規定性和內容,因而孤立的主詞本身只是單純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詞。
在類似「上帝是最真實者」或「絕對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斷里,上帝和絕對只是單純的名詞;主詞的內容只有借謂詞表述出來。主詞作為一具體的事物在別的方面的內容如何,這一判斷毫未涉及(參看§31)。
附釋:如果我們說:主詞就是對它有所說的某物,謂詞就是說出來的東西,那麼這個說法未免失之瑣屑。因為這種說法對於兩者的差別毫未切實道及。按照它的思想來說,主詞是個體,謂詞是共體。在判斷的更進一步的發展過程中,主詞便不單純是直接的個體,而謂詞也不單純是抽象的共體。於是主詞便獲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義。謂詞也獲得特殊性和個體性的意義。所以判斷的兩方面雖有了主詞與謂詞兩個名稱,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它們的意義卻有了變換。
§170
現在更進一步討論主詞與謂詞的特性。主詞,作為否定的自我關係(參看§163及§166的說明),是謂詞的穩固基礎。謂詞持存於主詞里,並理想地包含在主詞里。也可以說,謂詞內蘊在主詞里。再則由於主詞一般直接地是具體的,故謂詞的某種特殊內容僅表示主詞的許多規定性之一,於是主詞便較謂詞更為豐富,更為廣大。
反之,謂詞作為共體,它是獨立自存的,而且與主詞的存在與否不相干。謂詞超出主詞,使主詞從屬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這一方面來說,謂詞又較主詞更為廣大。只有謂詞的特定內容(§169)才構成兩者的同一。
§171
主詞、謂詞和特定內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間的關係所形成的判斷里,最初仍然是被設定為相異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質上說,亦即按照概念的觀點來看,它們是同一的。由於主詞是一具體的全體,這就是說,主詞不是任何某種不確定的雜多性,而只是個體性,即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