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自由、財產和公正的起源

誰都無權既攻擊分立的財產又自稱看重文明。這兩種現象的歷史是不能割裂的。

——亨利·梅因

因此,作為一種社會形式的財產,和人類的生計是不可分的。

——卡爾·門格爾

人們享有公民自由的資格,與他們對自己的性情施以道德約束的願望成正比;與他們把熱愛公正置於個人貪婪之上成正比。

——艾德蒙·柏克

自由和擴展秩序

如果把人們提升到野蠻人之上的是道德和傳統,而不是理智和精於算計的理性,那麼現代文明的獨特基礎是在地中海周圍地區的古代形成的。在這個地區,那些允許個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識的社會,由於有著從事遠距離貿易的可能性,使它們與那些一切人的行動受共同的當地知識或統治者知識決定的社會相比取得了優勢。就我們所知,地中海地區是最早承認個人有權支配得到認可的私人領域的地方,這使個人能夠在不同團體之間發展出密集的商業關係網。這個網路的運行獨立於地方頭領的觀點和願望,因為當時對那些航海商人的活動,很難進行集中管理。如果我們可以接受一個聲望極高的權威人士(一個肯定並不偏愛市場秩序的人)所做的說明,那麼「希臘-羅馬的世界從本質上說顯然是個私人所有權的世界,從幾畝耕地到羅馬貴族和皇帝的巨大領地莫不如此,也是個私人貿易和製造業的世界」(芬利,1973:29)。

其實,這種助長了私人目標多樣化的秩序,只有在我願意稱之為分立的財產基礎上才能夠形成,這是梅因對通常稱為私有財產的更為準確的用語。如果說分立的財產是任何先進文明中道德的核心,那麼似乎是古希臘人最早認識到,它也同個人自由密不可分。據說古代克里特人的憲法制定者「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自由乃國家至高無上的利益,僅僅基於這一原因,才讓財產專屬於那些獲得財產的人,而在奴隸制的條件下,一切東西都屬於統治者」(斯特拉博,1917:10,4,16)。

這種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即不同的個人或小團體根據他們各不相同的知識和技能追求各自目標的自由——之成為可能,不僅是因為對各種生產工具的分散控制,還因為一種實際與前者不可分的做法:對得到同意的轉移這種控制權的方式給予承認。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以及他可以加入其中的不管哪個群體的知識和願望,自己來決定如何利用具體的物品,他能夠這樣做,取決於一個受到尊重、個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領域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也取決於特定物品的權利能夠從這人轉移給那人的方式同樣得到了承認。從古希臘直到現在,這種財產、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樣的,即抽象規則這個意義上的法律。它使任何個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就誰對任何具體物品享有支配權,得出明確的看法。

就某些物品而言,個人財產的觀念肯定很早就出現了,第一件手工製作的工具大概是個恰當的例子。一件獨特而十分有用的工具或武器,對於它的製造者來說,無論如何都會具有極強的吸引力,因此把它轉移給別人從心理上說是很困難的,這件工具必定會一直伴隨著他走進墳墓——這正如邁西尼時期的「索洛」(tholo)或蜂窩狀墓穴所示。這裡出現了發明者和「正當的所有者」的結合,以及相伴而生的許多基本觀念的形成,有時還伴隨著一些傳說,譬如後來的亞瑟王及其名為「伊克卡利布爾」的神劍的故事,它講述了一把寶劍的轉移不是根據人類的法律,而是根據「更高的」神秘律法或「權力」。

正如這些事例所示,財產觀念的擴展和完善,肯定是個漸進的過程,甚至迄今仍未完成。在從事狩豬和採集的流動群體中,這種觀念是沒有多少意義的,因為在他們中間,發現某個食物來源或藏身之地的人,有義務把自己的發現告訴他的夥伴。第一批手工製作的耐用工具隸屬於其製造者,大概是因為只有他們掌握使用這些工具的技能。在這一點上亞瑟王及其神劍依然是個十分恰當的故事。雖然神劍不是亞瑟王所造,他卻是惟一有能力使用它的人。不過從另一方面說,貴重物品所有權的分化,有可能是在群體相濡以沫的必要受到削弱,個人開始為更有限的群體——譬如家庭——承擔起責任的時候,才開始出現的。很可能是讓一份有效益的財產保持原狀的必要性,逐漸導致了土地集體所有向個人所有的轉變。

但是,猜想這些發展的具體過程並無多大用處,因為在游牧生活中進步的人與發展出農業的人之間,這種過程很可能大不相同。關鍵在於,分立的財產的最初出現,是貿易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從而對於形成統一而相互協調的更大結構,以及我們稱為價格的信號的出現,也是不可缺少的。同允許一切人在決定個人財產用途上可以做出選擇相比,個人、擴大了的家庭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團體佔有具體物品是否得到承認並不那麼重要。尤其是在土地方面,也會出現一些財產「縱向分化」的安排,譬如所有者有高低之分,或有地主和佃戶之分,近代地產制度的發展便是如此。如今,這樣的安排同某些較為原始的財產觀念相比,大概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也不應當認為部落是文化進化的起點。其實它們是這種進化最早的產物。這些「最早的」緊密群體,和另一些他們不一定熟悉的個人和群體,有著共同的祖先和行為方式(下面一章將討論這個問題)。因此我們很難說部落最早是在什麼時候變成了共同傳統的維護者,或者文化的進化始於何時。但是,不管多麼緩慢以及受著怎樣的阻礙,有秩序的合作畢竟在不斷擴展,普遍的、無目標的抽象行為規則,取代了共同的具體目標。

歐洲文明的古典遺產

似乎也是希臘人,尤其是持世界主義觀念的斯多噶派哲學家,首先表述了後來羅馬人在其帝國全境加以普及的道德傳統。我們知道,這個傳統受到過嚴重的抵制,並且還會一再有這樣的遭遇。在古希臘,當然主要是斯巴達人,即那些最強烈反對商業革命的人,他們不承認個人財產,反而允許甚至鼓勵偷盜。在我們這個時代,他們仍然是拒絕文明的野蠻人的楷模(若想了解18世紀關於他們的有代表性觀點,可對照波斯維爾《傳記》中的薩繆爾·約翰遜醫生,或弗里德利希·席勒的文章《論利庫爾戈斯和索倫立法》)。不過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那兒,我們便可發現一種嚮往恢複斯巴達行為方式的懷鄉病,這種懷戀之情一直持續到現在。這是對受全權政府主宰的微觀秩序的渴望。

不錯,在地中海地區發展起來的巨大商業社會,一度需要依靠羅馬人的保護以防備掠奪者,那時的羅馬人,如西塞羅所言(《論共和》,2,7-10),仍然具有較多的尚武精神,能夠通過征服最發達的商業中心科林斯和迦太基——它們因為「貪婪的生意和航行」而失去軍事威力——而控制這個地區。不過在共和國時代的最後年代和帝國時代的最初幾個世紀里,在深深捲入商業利益的元老院成員的統治下,羅馬為世界提供了建立在個人財產絕對觀念上的一個私法楷模。只是在羅馬的中央政府日益取消了創業的自由之後,這種最早出現的擴展秩序才開始衰落並最終崩潰。這個過程一再出現:文明可以擴展,但是在接管了公民日常事務處理權的政府的統治下,它不太可能得到很大發展。如果沒有一個把保護私有財產作為自己主要目標的政府,似乎不太可能發展出先進的文明,但是由此引起的進一步的進化和成長過程,卻一再被「強大的」政府所中斷。有足夠的力量保護個人免於同胞暴力的政府,使一個日益複雜的自發秩序的進化和自願合作成為可能。但是它們為了貫徹自以為更大的智慧,不讓「各種社會制度隨意發展」(取自1977年版《方塔納-哈潑現代思想詞典》「社會工程」詞條下的一句典型用語),遲早會襤用這種權力,壓制它們原來所保護的自由。

如果說,羅馬的衰落並沒有永久終止歐洲的進化過程,但是亞洲的類似發展(後來又單獨出現在中美洲)卻被強大的政府所阻止,這些政府(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相似,但其權力卻超過了歐洲)也有效地抑制了私人的首創精神。其中最顯著者莫過於中華帝國,在一再出現的政府控制暫時受到削弱的「麻煩時期」,文明和精巧的工業技術獲得了巨大進步。但是這些反叛或脫離常規的表現,無一例外地被國家的力量所窒息,因為它一心只想原封不動地維護傳統秩序(李約瑟,1954)。

這也可由埃及的情況得到很好的解釋。關於私有財產在這個偉大文明最初的崛起中發揮的作用,我們可以了解到一些十分出色的記錄。雅克·皮爾納在他對埃及的制度和私法的研究中,描述了第三王朝結束時法律從本質上說有著個人主義特點,當時的財產是「個人的和不可侵犯的,完全受所有者的支配」(皮爾納,1934:Ⅱ,338-m),但他也記錄了它在第五王朝便已開始衰落。這導致了第十八王朝的國家社會主義,同一時期的另一本法文著作(戴蘭,1934)對此做了描述。此種現象在此後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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