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結構在社會研究中的利用 18.整體性結構主義還是方法論結構主義

Ⅰ.如果說結構是一個轉換體系,它含有作為整體的這個體系自己的規律和一些保證體系自身調節的規律,那末,一切有關社會研究的形式,不管它們多麼不同,都是要導向結構主義的:因為社會性的整體或「子整體」,都從一開始就非作為整體來看不可;又因為這些整體是能動的,所以是轉換的中樞;還因為這些整體的自我調節,能用社群所強加的各種類型的限制和種種標準或規則這樣一個有特殊性的社會事實表現出來。但是,這種整體性結構主義比起真正的方法論上的結構主義來,至少有兩個差別。

第一個差別在於從湧現過渡到組成規律:例如,在塗爾干那裡整體性概念還只是湧現出來的,因為整體本身是從各種組成成分的匯合中產生出來。整體就構成一個起說明作用的原始概念。反之,他的最親密的合作人馬賽爾·莫思(Marcel Mauss),則被列維-斯特勞斯看成是人類學結構主義的創始人,這特別是因為莫思在關於天賦的研究中,尋求並發現了有轉換性質的相互作用的細節。

第二個差別是從第一個差別中引出來的,整體性結構主義只限於把可以觀察的聯繫或相互作用的體系,看作是自身滿足的;而方法論結構主義的本質,乃是要到一個深層結構里去找出對這個經驗性體系的解釋,這個深層結構可以使人們對這個體系作出在某種程度上是演繹性的解釋,而且要通過建構數理邏輯模型來重建這個深層結構。在這種情況下,而這是有根本性的,結構是不屬於能觀察到的「事實」範圍之內的,尤其是對於所研究的那個社群中個別成員來說,結構仍然是處於「無意識」狀態中的(列維-斯特勞斯經常強調這一方面)。在這上面,它們比起物理學結構主義和心理學結構主義來,有兩點說明非常具有啟發意義:一、和物理學中的因果關係一樣,社會結構也應該用推演的方式重建,而不能作為經驗性材料來看待,這就意味著,社會結構之與能觀察的關係之間,其關係就如同在物理學中因果關係之與定律之間的關係;二、另方面,象在心理學裡一樣,結構不屬於意識而屬於行為,個體只是在適應不好的時候,才在不完全地意識到的情況下,獲得關於結構的有限的認識。

我們從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開始來談。這兩個學科的界限是越來越模糊了(就象任何更多地取決於職業性的自主願望而不是由事物的本質來決定的學科那樣),人們可以從萊溫身上看到一個典型例子,說明關於方法論結構主義所懷有的希望部分地得到的實現以及必然地具有的跨學科性質。萊溫早先在柏林時是克勒的學生,很早就有把「格式塔」結構應用在研究社會關係方面的計畫,為此他推廣了「場」的概念。就在「格式塔」學派把感知場和更一般性地把認知場只作為同時領會的全部成分的整體(這個總體迴路包括主體的神經系統,但如已在第11節中所看到的,它很少包括主體的內源活動)的時候,萊溫卻為分析感情關係和社會關係,提出包括主體和他的傾向和需要在內的「總體場」概念。可是,這些傾向和需要不但是內在的,而且按照場的輪廓,特別是按照物體的「鄰近」性,這個場會產生激發作用(指「Auffscharakter」),表現為場內的種種成分的全部相互作用。之後,萊溫又從拓撲學得到啟發,用鄰接、分離、邊界(包括「心理障礙」即種種抑制和禁阻)、包含、相交等術語來分析他的總體場:這種拓撲學,可惜數學意義不多,因為我們從中沒有看到能不再應用於「總體場」的已知定理;但是在純粹定性的空間分析連同它組成的中心直覺的意義上說,仍然可算得是拓撲學。在下一個階段,萊溫引進了矢量概念,這有用圖形理論來描述場的整體性和達成網結構的雙重優點。」

就是用純粹的結構主義方法,萊溫和他的學生(利皮特Lippitt、懷特White,和從柏林學派時期起的登博Dembo、霍佩 Hoppe,特別是蔡加尼克[Zeigarnik])創立了一種感情社會心理學,在美國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並且在「團體動力學」方面(在安亞伯Ann Arbor,按:即美國密歇根大學所在地〕還始終存在著一個由卡特賴特Cartwright主持下專門研究這個問題的研究所)是目前許多研究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這些研究形形色色,門類繁多,今天已經提供了一個完全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的良好分析範例,但是作因果關係的解釋時,則有賴於建立結構模型,甚至還有一些研究小社群的(指社會中的團體而不是第5節中「群」的含義)的數學模型的專家,例如美國的盧斯(R.D.Luce)和法國的弗拉芒(Cl. Flament)。

這裡我們很少談到微觀社會學和社會(關係)測量學。因為,這兩者或者按上文已經明確的性質屬於可觀察關係的特性這個意義上說是整體性的,即使這些關係增多而成為有「辯證」意義的多元論,這些關係卻並不構成結構;或者它們依靠通常的統計方法來表示數量關係,而並不因此就達到了結構的高度。

Ⅱ.反之,宏觀社會學自然就提出種種結構的大問題來了。我們將在第七章里來討論阿爾杜塞(L.Althusser)用結構主義翻譯馬克思主義的情況,因為這就有一個要涉及到整個辯證法的問題。在這裡,我們參考帕森斯(T.Parsons)的著作,再一次提出結構與功能的問題是適當的(第13節里已經涉及到這個問題),因為他用的是「結構-功能」法。在英美,大凡談到結構,涉及的總是可以觀察到的關係和相互作用,這種傾向相當普遍;而事實上,得要指出,帕森斯已部分地跳出了這種經驗的框框。因為他把結構定義為一個社會體系的各種成分的穩定布局,它不受外界強加於它的變動的影響。於是他就要明確闡明平衡的理論,甚至還委託他的一個合作者對他這個平衡理論加以形式化。至於功能,則被認為是在結構對外部環境進行適應時起作用的。

因此,在一個人們可以說是通過調節作用保持自己守恆性的總體「體系」里,結構和功能是不可分的。帕森斯主要提出的問題是要了解個人怎樣能把共同價值整合進來。正是從這種看法出發,他提出了「社會作用」的理論,按照個人面對兩可選擇時是否服從集體的價值,來分析兩可選擇的不同類型。

萊維(M.J.Levy)的著作和帕森斯的著作是一致的。萊維把結構歸結為可以觀察到的一致性,並把功能歸結為結構通過時間的種種表現。但是,在共時性和歷時性之間的這些關係,我們認為,按所說的是規範、價值(規範性的或自發性的)、廣義上的象徵或符號(參看第14節)而有所不同。反之,帕森斯在功能與價值之間所建立的聯繫,則無疑相當深刻:在一種社會背景中,結構儘管是無意識的,遲早也要表現為規範或規則,以或多或少穩定的方式強迫個人接受。可是,不管我們怎樣相信結構有持久性(我們將在第19節中討論),那些規則仍然可以有功能作用的改變,這從價值的變化上表現出來。可是價值就其本身來說是沒有「結構」的,除非在這種情況下,即價值中的某些形式,如道德價值,要依靠某些規範時,才不是這樣。於是價值似乎就成了某種不同尺度的標誌,這就是功能的尺度;這樣,價值和規範合在一起的二重性和相互依賴性,似乎證明在區分結構與功能的同時,有把結構與功能聯繫起來的必要性。

Ⅲ.正是這個功能與結構的問題,對經濟結構的問題有決定性作用。佩盧(F.Perroux)用「表示在時間和空間里有確定位置的一個經濟整體的特性的那些比例和關係」來給結構下定義,他這個概念的限制性本身就表明與我們直到現在所討論的種種結構是不相同的。然而,其所以這樣的理由,並不是由於他似乎把自己限制在可以觀察到的關係這個事實。廷伯根(J.Tinbergen)看到的經濟結構是「對有關經濟對某些變化作出反應的方式的不可直接觀察到的特徵所作的考慮」。在計量經濟學中,這些特徵用係數來表示,而且,「這些係數的整體提供了雙重的信息」:一方面,這個係數的整體提供了這個經濟的蘭圖;另一方面,它確定對某些變化作出反應的途徑。經濟結構包含著一個功能作用,沒有比這更好的說法了,因為經濟結構是能夠作出」反應」的:所以經濟結構是與功能不能分的。

至於經濟結構的性質,人們首先把它集中在平衡的分析上;可是,當主要問題變成經濟周期動力學問題時,問題就已經在於使平衡概念在功能作用的意義上具有靈活性:馬歇爾(Marshall)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就在於象物理學中那樣用「平衡位移」的結構來擴大平衡結構;而凱恩斯(Keynes)則企圖把持續時期用經濟主體的預測和計算的形式納入到現在之中。可是在這兩種情況(還有別的經濟學者的情況)之下,正象格蘭格(G.G.Granger)所說的)平衡的結構概念就成了能解釋經濟周期的「運算元」了。

況且,經濟結構的特徵不僅在於這種功能作用的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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